|
◎蓝寿荣
房倒屋塌,
还贷困局困惑借贷双方
汶川地震发生后,部分城镇被夷为平地,许多个人财产瞬间化为乌有。但银行业表示,房屋既然卖出,还贷合同已经生效,合同期未满就得继续执行,即使发生了不幸,房贷款必须偿还。而百姓认为,买房是为了居住,卖房者应该担保房子具有至少70年的使用期,而现在的房子已经不具备居住的基本功能和使用性能,自然不该再还贷,房子既然抵押给银行,损失应该由银行向开发商追偿。
谜局就此形成。
谁有权下发“核销令”
5月19日,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《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》,《通知》要求,银行须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。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,应及时办理。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,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,金融机构可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。并要求对重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,不催收催缴、不罚息、不作不良记录。
5月23日,银监会又下发了《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》(俗称“核销令”),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,或者已保险赔偿、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,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。
“核销令”在银行业引起广泛争议。银行认为,贷款人、持卡人与银行签下的是经济合约,既然合约没有将地震作为免责内容,那么银行就有权要求对方依约追偿。至于核销问题,应由银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定,而不是监管层。商业银行有自己规范的核销制度,为防止虚假核销、权力寻租、恶意拖欠等问题的发生,核销情况一般是不可以向外界披露的。
而另一方面,中国的银行业,在股份制改造前一直经营不善,而股份制改造却是国家政策保护的结果,是由国家注资消化了其不良资产,这等于是我们每个人在掏钱帮助银行。这样,在国家遭受巨大灾难时,银行理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。
说法各一,莫衷一是,又是难题。
灾后银行要做的事
巨灾发生后,银行要做的事很多,但主要有为灾民客户保密、保管好其资产、尽可能及时保证支付、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。
为客户保密,是指银行对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、住址、存款金额、储蓄类别、印鉴式样等及其相关的财务情况,都要给予保密,不得披露。而对于找不到存折或户主罹难而不再寻求的存款资产,应办理好确认及继承事宜。
对可认定的呆账要证据确凿。
灾害中没有赢家
核销也叫账销案存,银行有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。因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,而开发商已经获得了买卖的全部款项,业主剩下的只是和银行的抵押关系,在未还清贷款时,业主的所有权中被设置了质押,银行有权处置有关房产。一般情况下,如果贷款人死亡,房子不会被银行收回,而是由房产继承者承担房贷责任。只有当贷款人没有继承人,银行才可进行呆账处理。
这次地震中,按揭贷款的房屋损毁,房屋所有权灭失,其房屋所有权抵押关系虽自然消灭,但向银行的偿付贷款的义务并没有消灭,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使用权。
现在的问题是,地震造成了大面积的房屋倒塌、损毁,那谁来为这个损失买单呢?灾民无力还款;保险公司无能为力;银行也是一肚子委屈;只有开发商拿到了100%的钱,尽管房子可能有质量问题也可能没有,但一时很难追究。
尽管灾民对按揭房贷继续还款不认同,但有一个重要的事实要认清,那就是地震属于不可抗力,不可抗力是对意外损害后果法定的免责事由,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适用。
因为不可抗力往往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,从而引起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它既是法律事实,又属抗辩事由, “灾害中没有赢家”。
破解谜局的路径
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基础是:小政府大市场,即只要是市场能够解决的事情政府就不要插手;只要是市场不能解决的事情政府就要大显身手。住房从某种意义上说,也是公共产品,需要政府有所作为。从历史和其他国家的经验看,可供借鉴和选择的方案:主要是政府援助。由财政部对地震灾区受损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,帮助借款人渡过难关。
其次是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。对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,逐步形成一个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。在德国,就有专门从事房屋保险的房地产信贷银行,一般家庭住房每年的保费约为“再造房价”的千分之五左右。重大灾害后,保险公司所偿付的款项可以确保在原地盖起一座同样的新房。
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,一旦灾害发生,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,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(1新元约合0.77美元),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;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;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。
迅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。
作者简介:蓝寿荣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、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,金融法学者,商法学科带头人。 |